原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针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湖北地区可以开具“免税”发票;非湖北地区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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