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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