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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三)
发布时间:2020.06.07    新闻来源:南通财务代理咨询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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