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7]106号)规定: 各级税务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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