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小规模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即:湖北地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适用3%的小规模免增值税;
湖北地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适用3%的小规模,减按1%征收;
非湖北地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适用3%的小规模,减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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