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提醒:取得营业执照临近3年的企业,2023年1月起注意用工人数(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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