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火速工商代办:(www.0513580.com) 提供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你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