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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代理记账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5.28    新闻来源:南通火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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